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太平洋**饶中心支公司与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太平洋**饶中心支公司与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天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太平洋**饶中心支公司代偿款131961.62元。案件受理费314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4210元,由中国太平洋**饶中心支公司负担297元,由钱**负担39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理赔款106692.67元,后本院通过有关协助执行单位,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均未能查到。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溧天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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