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与被告江西人和人力**限公司、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西人和人力**限公司、邹**价值人民币131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江西人和人力**限公司、邹**银行存款人民币131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刘*与案外人刘**共同所有并提供担保的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