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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江西人和人力**限公司、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与被告江西人和人力**限公司、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西人和人力**限公司、邹**价值人民币131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江西人和人力**限公司、邹**银行存款人民币131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刘*与案外人刘**共同所有并提供担保的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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