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下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余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62元,由原告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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