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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许**与九江**征收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许**诉被告**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局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许**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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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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