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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被告在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宋**,××××年××月××日生育次子宋**,××××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嗜赌如命,经常与原告发生争执,家庭暴力时有发生,2014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才起诉要求离婚,两儿子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作为农村人成家不容易并且两个孩子又小,所以不能离婚。另外被告并不好吃懒做,常年在温州鞋厂务工,有固定收入,原告走后这几年都是被告承担家庭责任抚养两个儿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与被告宋*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宋**,××××年××月××日生育次子宋**,××××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在温州务工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儿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由于婚后沟通不当,导致夫妻感情紧张,只要双方认真理性反省、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吴*与被告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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