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利**、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钟**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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