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利锦华、李路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利**、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钟**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