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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桃诉被告清流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桃诉被告清流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桃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清流县**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美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清流县宜**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由原告温美桃提供担保的房产,位于赣州**江北大道96号正银花苑x栋xx室、x#柴间。

三、查封由案外人黄**为原告温美桃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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