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班组分包协议书》的为叶**,并非本案被告叶**,被告叶**亦表示其系接受叶**的授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因此,被告叶**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50元(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鹰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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