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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南昌**士牛排店与原审第三人谢**、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南昌**士牛排店因与原审第三人谢**、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中上诉人南昌市西湖区爵士牛排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83元,由本院全额予以退回;上诉人谢**二审案件受理费因缓交不再交纳。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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