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以预以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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