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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与山东智**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智**限公司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滨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智**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智**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智**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6.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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