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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周**、陈*某、陈*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周**、陈*某、陈*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肇事司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且周某某在本院审理的(2016)赣0983民初354号案件中,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异议,并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已裁定对(2016)赣0983民初354号案件中止审理。根据“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周某某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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