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龙**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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