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为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与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5年农历11月,我与被告谢*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当年12月中旬双方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8月8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于1999年3月1日生育长子谢*甲,于2002年9月10日生育次子谢*乙。由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不顾家,赚到的钱用于了喝酒、赌博,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吵口,被告醉酒后还会殴打原告。2007年,被告背着家人把家里的责任田卖了,并将钱物挥霍。因卖田违法,被告一直未将非法所得退回给人家,导致原告与邻里之间无法相处。2011年开始,原告开始离开被告独自生活,小孩的上学费用等家庭开支全是原告一人担当。被告也连续三年未回家过年。原告曾于2015年3月9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再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谢*甲由被告抚养,次子谢*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谢某某未出庭、也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农历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8年8月8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3月1日夫妻生育一男孩谢*甲,于2002年9月10日生育一男孩谢*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来由于双方缺少沟通,感情开始出现裂痕。特别是2011年以来,原、被告很少在一起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3月9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好转,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原、被告所生男孩谢*乙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原告刘某某也实施了结扎手术。

以上事实有核对无异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小孩谢*甲、谢*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生办证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据此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生育了两个小孩。在2011年后,双方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开始分居生活。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没有和好的意愿,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继续分居,由此可见双方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被告谢*某在原告两次诉至法院后,均未参加庭审,庭审后也不积极与原告沟通,因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婚生男孩谢*乙因自愿随原告生活,且结合原告刘某某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的事实,谢*乙应随原告刘某某生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谢*甲由被告谢*某抚养至成年,婚生男孩谢*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至成年,抚养费用各自抚养人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