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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云石山乡下村村旱公子村民小组与瑞金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瑞金市云石山乡下村村旱公子村民小组不服被告瑞金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旱公子村民小组组长为邓**,邓**未在起诉状中签名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梁**以旱公子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提交村小组长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村民代表的推选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本案梁**以旱公子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未经该村小组长的授权委托,也未经该村小组村民代表的推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瑞金市云石山乡下村村旱公子村民小组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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