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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攀枝花市大兴工贸**公司与被告盐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大兴工贸**公司与被告盐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大兴工贸**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大兴工贸**公司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大兴工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76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大兴工贸**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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