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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有限公司与梁**、韩**、南充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韩**、南充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冯*,被上诉人梁**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鲜正波,被上诉人南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0,997元,上诉人南充市**有限公司已预交,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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