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伊**任公司与被告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伊**任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伊**任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伊**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王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份有限公司原奶事业部与邛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与黄**、周**、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阿*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敖某某、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某、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宜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