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申**限公司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瑞**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四川瑞**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广东申**限公司货款315000元、违约金31500元及利息,诉讼费7000元。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瑞**有限公司的产品因受欧美“双反”的影响,遭受巨大冲击,经营困难。现阶段如对被执行人四川瑞**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材料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致使被执行人四川瑞**有限公司全面停产,工人失业,不利于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