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申**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14日申请执行四川瑞**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给付货款315000元、违约金315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7000元。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瑞**有限公司经营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我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眉东执字第6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