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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绵阳市江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司江油支公司、成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张**、绵阳市江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原审原告成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绵阳**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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