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张**、绵阳市江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原审原告成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绵阳**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