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刘**案外人异议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谢*与刘**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金牛民初字第35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张**向本院提出查封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请求情况

案外人张**异议称:本院(2013)金牛执字第377号公告所指执行标的物“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上街48号*单元*楼*号房屋”是张**在原江源巷*号所住私房1994年拆迁时,西**管所补偿给张**的所管公房。后张**多次找西**管所的工作人员要求完善该房的相关手续,房管所经办人称由于工作太忙,房屋相关手续延后办理,后来该所又称分管此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均已调离,所以房屋完善手续至今未办理。综上,请求本院查明事实,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张**提交的证据有:收条复印件1份,拆除(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复印件2份。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谢*辩称:对张**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中记载的拆迁安置房并非本案诉称的标的房屋,该证据不能证明案外人张**享有该房屋的物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谢*与刘**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5与9日作出(2012)金牛民初字第35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刘**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上街48号*单元*楼*号房屋所有权。

另查明:1994年10月24日张**与西**管所签订《拆迁(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2份,该协议约定,由西**管所拆除张**位于江源街*号房屋,给予以下三套房屋作为产权调换,该三套房屋的地址是:花牌坊二期*幢*单元*号*楼套三房屋一套、花牌坊一期*幢*单元*号*楼套二房屋一套、花牌坊一期*幢*单元*号*楼套二房屋一套。1998年9月16日张**交付上述三套房屋的购房款114236.80元。张**的委托代理人熊*在本院调查时陈述,1994年房屋拆迁安置时,西**管所除了将上述三套房屋与张**进行拆迁产权调换,同时还将本案争议房屋作为所管公房交与张**居住,但张**一直未在本案争议房屋内居住,该房先由熊*一家居住,后由熊*的表弟杨*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院查封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上街*号*单元*楼*号房屋至今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名下。1994年10月西**管所与张**进行相关产权调换时,张**也未就本案争议房屋交付过房款,且张**也未向本院提交其居住证明。综上,张**称自己是该房屋所有权人的异议,证据不足,本院对其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张**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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