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程*与绵阳高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程蝶与被上诉人绵阳高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程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绵阳高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绵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绵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退还给谢应桥、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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