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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限公司与骆**管辖异议上诉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民管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四川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事实上也没有发生过买卖关系,所以不能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买卖木材发生纠纷,作为买卖标的物木材的实际交付地在上诉人承建的天全县老场乡六城村安置房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天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四川省**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经过开庭审理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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