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蒋**、舒**、蒋**申请执行向正江、游**、中国人民财**宾市分公司、吴*、南溪区**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司南溪支公司、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罗*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张**、蒋**、舒**、蒋**申请执行向正江、游**、中国人民财**宾市分公司、吴*、南溪区**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司南溪支公司、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依据(2014)南溪罗*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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