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雅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雅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雅安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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