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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雅安分行与雅安兴**责任公司、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雅安分行与被告雅安兴美云**责任公司、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等立案相关文书,要求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15年7月20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雅安分行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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