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四川**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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