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