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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