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愿意诉讼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愿意诉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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