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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饶*、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腊月二十四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正月共同生活,不久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7日生育长女,取名黄*甲,于2007年12月22日生育次女,取名黄*乙,于2009年11月27日生育三女,取名黄*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被告经亲友规劝仍无悔改之意;201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黄*甲、黄*乙、黄*丙依法抚养。

原告熊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除其陈述外,还出示了下列证据:

1、原、被告以及婚生女身份信息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基本身份情况。

2、民政所及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欲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

3、证人黄某丁(被告的父亲)、熊**(原告的胞姐)证人证言。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不好。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原、被告从确定恋爱关系到结婚的情况是真实的,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15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黄某某除当庭陈述外,还提交了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以及门诊票据证据。欲证明:原、被告婚生长女住院治疗,原告未曾关心婚生长女。

本院查明

综合本案证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腊月二十四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正月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7日生育长女,取名黄*甲,于2007年12月22日生育次女,取名黄*乙,于2009年11月27日生育三女,取名黄*丙,三个婚生女均是跟随其祖父母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近几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原、被告从2015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又生育了三个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几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分歧而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只要双方多一些交流,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沟通,感情裂痕是可以修复的,双方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请求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准许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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