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县**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宜宾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宜**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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