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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灿诉鲜小东、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灿诉被告鲜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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