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电设备厂与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飞龙机电设备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飞龙机电设备厂与被执行人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申**首付7,720.00元,余款17,280.00元从2016年2起每月支付9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和解履行期间双方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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