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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罗甸**石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甸**石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张*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案件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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