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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瀚**限公司与胡**、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瀚**限公司与被告胡**、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瀚**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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