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海**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达**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执字第1510号案中的执行款予以冻结,金额以600000元为限,并以邓*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四川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执字第1510号案中的执行款予以扣留,金额以6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