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海**限公司诉四川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海**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以申请人已撤诉,并已重新起诉为由,请求解除对被告四川达**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执字第1510号案中的执行款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四川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执字第1510号案中的应领取的执行标的款600000元的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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