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邛崃国**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强、曾凡树、谢**、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强、曾凡树、谢**、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邛崃国**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曾凡树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方圆街X号X号房X层的房屋(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18号、建筑面积194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被执行人曾凡树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路XX号X-XX-XX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邛国用(2003)字第XXX号、使用权面积91.3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现本院已将上述房屋移送评估拍卖,本院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邛崃国**责任公司尚未受偿的464585元债权予以确认,待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委托进行评估拍卖后申请执行人邛崃国**责任公司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8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