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宝兴**限公司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宝兴**限公司价值386381.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邓*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7奥迪牌汽车一辆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许在386381.1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宝兴**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邓*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邓**的车牌号为川A****7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宝兴**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86381.1元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