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邛崃国**责任公司与乔**、郑**、乔文艺、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邛崃国民村**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乔**、郑**、乔文艺、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邛崃国民村**任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9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乔**、郑**、乔文艺、周**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周**有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86、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86号)、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东锦街XX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8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91号)和车牌号为川A****F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邛崃国民村**任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作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9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乔**、郑**、乔文艺、周**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86、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8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周**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东锦街XX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8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9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周**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F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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