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越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熊越强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安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越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理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