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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吴群诉郑泽君、第三人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吴群诉被告郑**、第三人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第三人四川**限公司在其托管钟**以第三人名义开发的雄飞国际新城45号楼的托管财产范围内承担代付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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