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牟**与周**、吴*、中国工商**成都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都滨江支行、周**、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4)锦江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上诉人牟**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补缴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牟**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缴相应诉讼费,亦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