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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成都你享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2011年4月23日,原告朱*在被告成都你享建材**公司购买了共计价值36099元的家具,双方约定2011年12月送货。但直到2013年原告朱*也没有收到货。原告朱*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公司的买卖合同,被告成都你享建材**公司退还原告朱*货款

3609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现在已没有正常经营,没有可能继续向原告朱*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家具,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家具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原告朱*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2804599、2804600、2804840的《你享家居销售合同》三份,原告朱*向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餐桌、无扶手椅、二人沙发、三人沙发、床、床头柜、茶几、方几、书架、书椅、书柜等家具,总金额36099元。原告朱*当日付清了货款。合同约定在2011年12月供货,但迟至今日,原告朱*仍然未收到任何货物。原告朱*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你享家居销售合同》三份、银行付款凭据三份、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家具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本案中,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朱*支付家具款后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朱*交付所购家具,庭审中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现在已没有正常经营,没有可能继续向原告朱*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家具,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家具款。故因原告朱*的诉讼请求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已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朱*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公司签订的编号2804599、2804600、2804840《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三份;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朱*返还家具款36099元。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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