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逢根与高*、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345号付逢根与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等待另案对被执行人张*、高*的财产评估、拍卖后参与执行分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24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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