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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被告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4元,由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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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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