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彭**、彭**、彭**、成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借款人已去世,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为由,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