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梁**、巴中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6月3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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