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诚**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诚**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7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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